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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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借款本金307892.0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383.32元,共计312275.3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9月17日,后续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 二、被告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初始登记在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N6号楼2单元18层东户房产抵押权登记(用于担保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义务);抵押权登记之日,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终止;被告***、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92元,保全费20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