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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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影音播放设备“威动智能影库”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功夫瑜伽》的在线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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