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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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宁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宁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78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950元,计37,532.3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上海宁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