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宝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郑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宝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郑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XXXXXXX元;

二、被告上海宝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郑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XXXXXXX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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