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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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78180.96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18年7月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6803.60元;以人民币7818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费人民币1元; 四、被告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4元(原告预付),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