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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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4民初343号 原告: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住***。 法定代表人:步长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东,伊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原告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与被告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燕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