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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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邦鼎诉讼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暂停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新400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9)新40民终895号}的案款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