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兵团支行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湖信用社
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西营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湖信用社××××账户(实际冻结56.12元)、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西营支行××××账户(实际冻结71.59元)银行存款173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51元)、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五家渠支行××××账户(实际冻结23.32元)银行存款173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兵团支行营业室××××账户(实际冻结0.12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73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173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光大银行乌鲁木齐阿勒泰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73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1-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