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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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4民初367号 原告: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顺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江,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修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江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