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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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金色喀秋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金色喀秋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高压计量箱一台、800Kva变压器一台、高压柜三台,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