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
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利息为117537元,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732%计息);

二、被告***、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1元,由被告***、***、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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