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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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6747.75元、利息3309.84元,共计360057.59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自2019年10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8元,由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