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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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0,025元、护理费10,012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57,3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98,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27,113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206,855元的50%,实际赔偿103,427.5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27,113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206,855元的50%,即103,427.5元,扣减已给付原告的11,256元,实际赔偿92,171.5元; 四、被告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就被告***应负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原告***负担55元,被告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4.5元,被告***、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共同负担45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