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圣地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
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返还借款本金64936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2月15日的利息4333533.05元、截至2020年6月1日的罚息1949664.86元、截至2020年6月1日的复利256990.35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金和期内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9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64936000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期内利息4333533.0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以与被告***、***就房地证津字第1××8号、第1××6号、第1××9号、第1××7号、第1××3号、第1××9号、第1××5号、第1××2号、第1××1号房地产协议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以与被告圣地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协议以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5%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圣地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圣地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圣地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共计39209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249元;由被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圣地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1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