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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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2,219元、护理费21,483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2,5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辅助器具费1,779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0,27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鉴定费3,940元,共计211,010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原告***负担106元,被告***负担1,10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