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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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关于案涉租赁物江淮牌黑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号皖N4××**,车架号LJ18R4CL2H3310498)一台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案涉租赁物江淮牌黑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号皖N4××**,车架号LJ18R4CL2H3310498)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被告六安市金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配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