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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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尖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桑杰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32.06元,截至2020年10月14日的逾期利息247.85元,本息合计13279.91元;及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 申请费132元,由被申请桑杰开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