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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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公估费(143433元-2000元)×30%=4242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全部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