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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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481.68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其余损失共计1725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原告负担683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