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伤残费用、财产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三轮车损失、施救费计122000元;除去保险公司预付的10000元,还赔偿112000元,于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 沧州市供销合作社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71929元,于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负担1341元,沧州市供销合作社负担3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