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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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天玺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 河南晋东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晋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3323.91元、罚息12362.4元,共计2035686.31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9年5月6日),之后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453‰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晋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郑州天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晋东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内容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5元,减半收取计11583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6583元,由被告河南晋东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天玺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