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7763号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清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勤香。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万能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黄珊珊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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