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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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横栏四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109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77445640(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横栏四沙支行,出票人***,票面金额278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谭震华 审判员梁建卿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楚婷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