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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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同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155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77526844(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同安支行,出票人曹玲玲,票面金额420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谭震华 审判员刘紫怡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楚婷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