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同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155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77526844(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同安支行,出票人曹玲玲,票面金额420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谭震华

审判员刘紫怡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楚婷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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