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50号

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310(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票面金额15892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梁建卿

审判员谭震华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楚婷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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