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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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50号 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310(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票面金额15892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梁建卿 审判员谭震华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楚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