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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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诚兴汽车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损失4201290.4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诚兴汽车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41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51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