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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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 南阳迅天宇硅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告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银行账户存款等予以查封或冻结(查封或冻结金额为5000000元)。 二、将原告南阳迅天宇硅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办公楼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