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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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510955元;

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91341.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7元,由被告人保邯郸公司负担8909元,被告***负担3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预交上诉费信息:账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和履行期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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