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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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181.31元,其中支付给原告***39181.31元,支付给被告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7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18.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被告人寿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平安财保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恒安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