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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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振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正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9977.2元,并支付该货款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1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正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山东振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