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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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3299.09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15301.74元,合计赔偿428600.83元给原告***、***、***、***、***、***、***;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3299.09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68699.91元,合计赔偿481999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302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3402元,原告***、***、***、***、***、***、***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