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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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张掖市四季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市四季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4745332.23元,承担利息756771.66元(利息清至2019年3月31日),本息合计5502103.89元,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侯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侯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四季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85元,由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负担770元,被告张掖市四季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侯某连带负担5031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