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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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 二、被告***将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君临国际小区3号楼1单元31002室房屋返还给原告菏泽恒翼置业有限公司,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抵押权预告、网签备案登记等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三、被告***向原告菏泽恒翼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7221.12元、违约金92336.4元。 上述第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菏泽恒翼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2元,减半收取6006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