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美尚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长吉物流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珠海美尚恩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货款48630元及利息(以4863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被告***、***、珠海美尚恩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9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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