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马鞍山市庄芝耐磨合金有限公司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