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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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8963.2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963.21元为本金计算,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0元,由被告***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