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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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伟炽、陈惠枝、庞滔、庞维松、麦巧茜、庞锐波、何艳芳、何如湛、何沛莹仲裁一案的通知书 (2017)粤06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如湛。 被执行人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惠枝。 被执行人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庞锐波。 被执行人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庞滔。 被执行人田伟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何沛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庞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陈惠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麦巧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庞锐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陈礼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庞维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何如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何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一、案件由来: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伟炽、陈惠枝、庞滔、庞维松、麦巧茜、庞锐波、何艳芳、何如湛、何沛莹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55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15659.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26日止,自2015年11月27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79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34%计算。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处理、律师费人民币198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伟炽、陈惠枝、庞滔、庞维松、麦巧茜、庞锐波、何艳芳、何如湛对上述债务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何艳芳、何沛莹提供抵押的“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6708号”《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xxxxx首层商铺18号及何沛莹提供抵押的“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xxx4号”《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xxxxx栋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人民币40905元和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9439869.69元。另,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599.35元未交纳。后本院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执行内容: 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9439869.69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599.35元。 三、执行情况: 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在失信名单库中删除撤回,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及结案。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处理意见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 执行员 蔡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