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友基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基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699.25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非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9346元,由被告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