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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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福隆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福隆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828.5元及利息(以247828.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8元及保全费1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