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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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按事故全部责任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和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医疗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合计613139.3元。 二、被告***、惠民县路歌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按事故全部责任赔付原告***鉴定费3600元。 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条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8元减半收取5814元,原告***负担814元,被告***、惠民县路歌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路145号,邮编052260,收件人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