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07030.13元及利息(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为19556.43元,罚息为237.45元,复利516.51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遇基准利率调整,以上罚息利率于每年的11月1日起调整);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6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4元,财产保全费3772元,合计14076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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