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平原路926号城市旺点2号楼1单元12403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875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办理出房屋产权证书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为1200元,由被告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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