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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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公司 永春县丰涵网络箱包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C×××××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05652.5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C×××××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0565.25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9107.6元; 四、永春县丰涵网络箱包商行的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7634.1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负担122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12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213元,***负担1383元,永春县丰涵网络箱包商行的经营者***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