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大强包装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165213.8元及利息(以165212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大强包装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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