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2155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违约金为136228元,2019年11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9021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77元,减半收取74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38.5元,由上诉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46.5元,被上诉人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上诉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被上诉人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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