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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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和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000元,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75361.41元,车辆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和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7503.1元。 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保险理赔款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