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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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65268元及逾期担保费(2020年10月25日前的逾期担保费为65268元,之后的逾期担保费为197.7元/天计算至***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的1813000元清偿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