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千河燃料有限公司
类型 关于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恢复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恢复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2017)粤06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有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忠江,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河燃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悦声。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广耀。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控财产如下:查封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所有的沥青生产装置-1(规格型号:xxT/月)一套、沥青生产装置-2(规格型号:xxT/月)一套、泊罐(规格型号:xx立方米)八只、电动单梁抓斗吊机(规格型号:xx吨)一台、发动机组(规格型号:xx千瓦)一台、锅炉(规格型号:xx)二台、电子衡(规格型号:xx)一台、管线工程一批、空压机六台(以上都为本案抵押财产)。

一、案件由来:关于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千河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3147928.54元及利息损失,律师费人民币38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8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203527928.54元。另,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0928元未交纳。因案件需要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整体处置事宜,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处置,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5)佛中法执字第4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商请移送对本案抵押财产进行处理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执恢121号。现已执行完毕。

二、执行内容:

恢复执行金额为人民币14863632元。

三、执行情况: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所有的沥青生产装置-1(规格型号:xxT/月)一套、沥青生产装置-2(规格型号:xxT/月)一套、泊罐(规格型号:xx立方米)八只、电动单梁抓斗吊机(规格型号:xx吨)一台、发动机组(规格型号:xx千瓦)一台、锅炉(规格型号:xx)二台、电子衡(规格型号:xx)一台、管线工程一批、空压机六台(以上都为本案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及拍卖,因标的物评估价格偏高,无人交纳拍卖保证金,未能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4863632元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人民币14863632元。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处理意见及理由:

恢复执行后,已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结案。

执行员  蔡俊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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