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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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4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8元,由原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5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