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煤气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黎世伟美食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煤气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支付货款128021.36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以128021.3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黎世伟美食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煤气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煤气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34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黎世伟美食城、***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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